特种设备报废是如何规定的?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会发生磨损、腐蚀、裂纹等损坏的情况,丧失全部或部分功能,影响设备安全使用;特种设备的材料在使用一定周期后,也存在疲劳的情况,继续使用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目前,一些达到报废条件,不允许运行的特种设备,有的使用单位还仍然运行,有的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运行,这都是十分危险的,所以让我们一起学习下法律中对于特种设备的报废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一.特种设备报废条件
(一)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可包括: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经检验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
无修理、改造价值主要指的是: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没有必要再进行修复。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报废条件
因设备材料、结构及其使用条件的影响,设备在使用一个时期后,会失去其原有的安全性能,而改造、修理无法解决内在的安全性能,满足不了安全使用要求,因此,在一些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也对此特种设备规定了报废条件,达到条件的应当予以报废。
二.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
报废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作为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或者受委托的管理者,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履行报废的义务。
三.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
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必须对报废特种设备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气瓶压扁等,使其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
为了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原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四.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设备
需要继续使用的条件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由设计单位或制造单位提出,设备出厂时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但并非设备实际能够使用的年限,不应当作为强制报废的条件。
由于每台特种设备使用工况和环境差异较大,维护保养的情况也不同,有的特种设备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仍保持良好安全运行状态。因此,按照节约发展的原则,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应当报废条件(本条第一款)。使用单位希望而且也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通过检验或者评估,确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对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原制造单位不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而是由提出需要继续使用的单位和对其进行检验、安全评估的机构,或者修理、改造单位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增加维护保养的频次和项目、缩短检验和检测的周期、增加检验和检测的项目等措施,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